批纤维包数量 | 2 | ≤7 | ≤38 | ≥39 | 取样包数量 | 1 | 2 | 3 | 4 | 4.1.3 纤维出厂应附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品名、数量及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评定的品等,检验单位,检验者和试验条件、日期等内容。 4.2 品等评定 4.2.1 长度品等评定 各等纤维的长度应符合: a. 整批纤维长度不小于本等指标; b. 整批纤维的长度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 如有一项不符,该批纤维的长度则不符合本等纤维长度指标。 4.2.2 纤维的长度、束纤维强力和含杂率这三项物理指标,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本等指标,应降至下一等。 4.2.3 纤维外观质量有一项指标低于下一等指标或二项指标低于本等指标,应降至下一等。 4.3 重量验收 4.3.1 纤维公定回潮率为13%。 4.3.2 批纤维的重量,按纤维包公称重量和纤维包件数计算验收。 4.3.3 有关方面对纤维重量有异议,可会同抽样,测定回潮率及纤维包实际重量,计算纤维包公量。 4.3.4 纤维包公量按式(6)计算: Zy=Zs(1+Hg)/(1+Hs)……………………………………(6) | 式中:Zy── | 公量,kg; | Zs── | 纤维包实际重量,kg; | Hg── | 公定回潮率,%; | Hs── | 实测回潮率,%。 | 计算所得值为该纤维包公量值。整批纤维包每包的公量以全部样包公量的平均值表示。数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3.5 纤维公量符合5.1.2条,整批纤维重量按每包纤维公称重量和纤维包件数计算;纤维包公量不符合5.1.2条,整批纤维重量按每包纤维公量和纤维包件数计算。 4.4 复检 4.4.1 有关方面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会同抽样检验,以复检结果论断。如某项目达不到本等指标,可允许供方返工处理后再进行复检评定,复检一次为准。 4.4.2 复检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5.1 包装 5.1.1 每件纤维包应由同一品种,同一等品纤维组成。打包时,纤维基梢分清,伸直整齐。 5.1.2 纤维包每包净重100kg,不少于99.5kg。 5.1.3 纤维包尺寸和体积如表4。 表 4 长,cm | 130~135 | 宽,cm | 50~52 | 高,cm | 31~36 | 体积,m3 | 0.202~0.2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