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产品机械CE认证相关知识 1. 欧盟机械指令范围 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在机械设计和机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91/368/EEC,93/44EEC和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性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
欧盟机械指令98/37/EC适用于各种机械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但对一些特定的机械就不适用。机械指令的完整规范,包括合格声明的发布及CE标志的应用,也适用于二手或翻修机械,其中包括:
ü 首次由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进口到该地区内的二手或翻修新机械。
ü 来自世界各地,经拆解及重组后组装成的新的机械,有新的设计和新的风险。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 机械是指的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通过适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农林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械、橡胶及塑料机械、包装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存储设备、建筑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印刷及造纸机械、铸造机械、纺织机械、洗涤机械、压缩机、内燃机、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等。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 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柔性制造系统。
3) 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们与一台或者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这些设备可自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
机械指令中的安全零部件不是上述的可更换设备,它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市场上销售的、在使用中实现安全功能的零部件,他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暴露者的安全或健康(这里讲的暴露者是指身体全部或部分处在危险区内的任何人员)。例如:起重用的绳索、急停装置、确保双手控制的逻辑元件、为保护人员而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跌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
不适用于机械指令的机械
机械一词涵盖了任何一种设备,不论是家用、商用或工业用,含有零件由电力而非人力启动的设备。不过,也有些例外;有些机械不包含在机械指令中,但却由其他指令来涵盖风险。举例来说,当机械的风险与电源有关时,则包含在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73/23/EEC)中。而这类的机械已包含在官方公报所颁布的低电压指令标准内。
具体来说不适合机械指令的机械有:
ü 仅以人力作为动力源的机械,但用于升降负荷的机械出外;
ü 直接与病人接触的医疗器械;
ü 集市场所或(和)游乐场的专用设备;
ü 蒸气锅炉、罐与压力容器;
ü 为核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在出现故障时,会导致放射性辐射;
ü 机械零部件形成的放射源;
ü 轻武器;
ü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质的储罐核输送管道;
ü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通过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送旅客的工具及其拖车以及通过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网络来运送货物的装置。采矿业用的车辆不得除外;
ü 远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连同其上的设备;
ü 公共或私人载人索道(包括缆车);
ü 指令74/150/CEE(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轮式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定型的法律)的条款1(1)定义的农业及林业用拖拉机;
ü 为军用或警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
ü 用于建筑物的特定高度的永久性升降设备,具有在刚性导轨间移动的小车,导轨与水平面倾角大于15度,其设计用来运载:1)人员2)人员及货物3)货物,但小车可以进入,即人能方便的进入小车,配备的控制器位于小车内或在车内人可触及的范围内;
ü 使用安装齿轮及齿条轨道的车辆的人员运输装置;
ü 矿山卷扬装置;
ü 舞台升降机;
ü 运送人或人和货物的建筑工地升降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