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容许度 5.3.1 果面色泽 加工、远运和贮藏用的鲜枇杷果,其成熟度允许8成熟以上,果面色泽要求稍低。无袋栽培的枇杷果实,果面锈斑一等果容许10%,二等果允许20%。 5.3.2 果梗长度 二、三等果的果梗长度允许10~20mm。 5.3.3 毛茸 无袋栽培时,一等果要求毛茸大部分保留,二、三等果不作要求。 5.3.4 可溶性固形物 果实成熟期多雨年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允许降低1个百分点。 5.3.5大小分级 大小分级时,三等果可分为两级,即将L及2L作为大果,M及S作为小果。 6 散果收购评等分级和成件商品验收6.1 散果收购评等分级 按品种、等级、级别验收,称重后,分别仔细地拣入收购专用的果箱(筐)中,再行取样,评等分级。 6.1.1 取样 当全部果实拣入果箱后,分别按所分等级,在置信度达95%的条件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果实,或随机抽取样果数不少于100个或全部果数的5%。 6.1.2 评等分级 取出的样品果,按照本标准所列条件,逐个进行检验,依等级与级别分开,凡果形、果面色泽、毛 茸、生理障碍、病虫害、损伤与果肉颜色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等规定的,降为相适合的等级。不够三等 的果品为等外级。每一级别果实必须符合该级重量的规定。检验完毕后,清点各个等级的个数,计算各 等级果实所占百分比。 6.1.3 取化验样 可在评等分级样果中分取20至40个果实供理化和卫生指标检测。 6.2 成件商品收购验收 已完成包装的成件商品,在双方交接时,应点清件数,先进行外包装和标志检验,在外包装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质量和重量验收检测。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大小级别,同一批交售、调运的枇杷果实,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其取样方法和以检验批次为单位的质量检验幅度规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