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966—8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栽培、管理,经过晾制和复烤而未经发酵的白肋烟。以文字标准为主,辅以实物样品。
分级交售、收购、调拨、供应定级以本标准为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2635 烤烟
GB 2636 烤烟检验方法
3 名词、术语
3.1 晾制(air-cured)
烟叶采用晾房或晾棚在不受阳光直射的自然气候条件下进行调制。
3.2 成熟度(maturity)
指烟叶的成熟程度。分完熟、成熟、尚熟。
3.3 叶片结构(leaf structure)
指烟叶细胞的疏密程度。分松、疏松、稍疏松、稍密、密。
3.4 颜色(color)
指烟叶经过晾制后所呈现深浅不同的色泽。由浅至深分浅黄、浅红黄、近红黄、红黄、红棕,以及微带青。
3.4.1 浅黄(buff=L)
稍显红色的淡黄色。
3.4.2 浅红黄(tan=F)
浅红色呈现黄色。
3.4.3 近红黄(tannish red=FR)
红色略呈现黄色。
3.4.4 红黄(red=R)
红色呈现深黄色。
3.4.5 红棕(dark red=D)
红色呈现棕色。
3.4.6 微带青(greenish=V)
黄色烟叶含青程度在二成以内。
3.5 光泽(finish)
指烟叶表面色彩的纯净鲜艳程度。分鲜明、尚鲜明、稍暗、较暗、暗。
3.6 身分(body)
指烟叶的厚度和密度,或单位面积重量,以厚度表示。分适中、尚适中、稍薄或稍厚、较薄或较厚、薄或厚。
3.7 长度(length)
烟叶从主脉底端到叶尖端点的直线的量度,以厘米表示。
3.8 损伤度(injury tolerance)
指破损、杂色、残伤损害烟叶的程度。
3.8.1 破损(break)
由于虫咬、雹伤、机械破损等因素的影响,使烟叶缺少一部分而失去完整性。
3.8.2 杂色(variegated=K)
指烟叶表面存在着与基本色不同的颜色斑块,包括黄色、带灰色斑点或变白等。
3.8.3 残伤(waste)
指烟叶受损部分透过叶背使组织受损伤或失去加工成丝的强度和坚实性,如病斑、枯焦等(不包括霉变)。
3.9 叶面(leaf surface)
指烟叶叶面或叶片的平展或皱缩程度,分平展、微皱、皱、皱缩。
3.10 品级要素(elements of grade)
指用以衡量等级的外观因素,分品质因素和控制因素。
3.10.1 品质因素(quality factor)
说明或衡量烟叶外观品质优劣的因素。
3.10.2 控制因素(control factor)
影响或损害烟叶外观品质的因素。
3.11 名词术语的代号
C—中下部叶组,B—上部叶组,N—末级,L—浅黄色,F—浅红黄色,FR—近红黄色,R—红黄色,D—红棕色,V—微带青。
4 分组与分级
4.1 分组(groups)
根据烟叶着生部位,分中下部、上部二个组(见表1)。
4.2 分级(grades)
根据叶片的成熟度、身分、叶片结构、叶面、颜色、光泽、长度、损伤度等外观品级条件划分出级别。中下部六个级,上部五个级,一个末级,共十二个级。
表 1
组 别 |
部 位 特 征 |
脉 相 |
叶 形 |
叶 面 |
厚 度 |
中下部 |
较细至较粗,遮盖至微露,近叶尖处稍弯曲 |
叶形较宽 叶尖较钝 |
平展至皱 |
薄至适中 |
上 部 |
较粗至粗,较显露至突起 |
叶形较窄 叶尖较锐 |
平展至皱缩 |
稍厚至厚 |
5 技术要求
5.1 品级要素
指每个因素划分成不同的程度档次并和有关的其他因素相应的程度档次相结合,以勾划出各级的质量状态,确定各级的相对价值(见表2)。
表 2
品级要素 |
程 度 |
品质因素 |
成熟度 |
完熟、成熟、尚熟 |
身分 |
薄、较薄、稍薄、尚适中、适中、稍厚、较厚、厚 |
叶片结构 |
松、疏松、稍疏松、稍密、密 |
叶面 |
平展、微皱、皱、皱缩 |
颜色 |
浅黄、浅红黄、近红黄、红黄、红棕
|
光泽 |
鲜明、尚鲜明、稍暗、较暗、暗 |
控制因素 |
长度 |
以厘米表示
|
损伤度 |
以百分数表示 |
5.2 品质规定见表3。
表 3
组别 |
级别 |
代号 |
成熟度 |
身分 |
叶片 结构 |
叶面 |
颜色 |
光泽 |
长度 ≥cm |
损伤度 允许占叶面积百分数 |
中下部
(C) |
中1 |
C1 |
成熟 |
适中 |
稍疏松 |
平展 |
近红黄、红黄 |
鲜明 |
48 |
5 |
中2 |
C2 |
成熟 |
尚适中 |
稍疏松 |
平展 |
近红黄、浅红黄 |
尚鲜明 |
45 |
10 |
中3 |
C3 |
成熟、完熟 |
稍薄 |
疏松 |
微皱 |
浅红黄 |
稍暗 |
40 |
15 |
中4 |
C4 |
成熟、完熟 |
较薄 |
疏松 |
微皱 |
浅红黄、浅黄 |
较暗 |
35 |
20 |
中5 |
C5 |
成熟、尚熟 |
薄 |
松 |
皱 |
浅黄 |
较暗 |
30 |
25 |
中6 |
C6
|
成熟、尚熟 |
薄 |
松 |
皱 |
浅黄 |
暗 |
25 |
30 |
上部
(B) |
上1
|
B1 |
成熟 |
稍厚 |
稍疏松 |
平展 |
红黄、近红黄 |
尚鲜明 |
45 |
10 |
上2 |
B2 |
成熟 |
较厚 |
稍密 |
微皱 |
红黄、红棕 |
稍暗 |
40 |
15 |
上3 |
B3 |
成熟、尚熟 |
较厚 |
稍密 |
微皱 |
红棕 |
较暗 |
35 |
20 |
上4 |
B4 |
成熟、尚熟 |
厚 |
密 |
皱 |
红棕 |
暗 |
30 |
25 |
上5 |
B5 |
成熟、尚熟 |
厚 |
密 |
皱缩 |
红棕 |
暗 |
25 |
30 |
末级 |
N |
─ |
薄~厚 |
─ |
─ |
─ |
─ |
25 |
40 |
5.3 等级说明
中下部叶组(C) 本组包括腰叶,下二棚叶和脚叶。烟叶特征:叶形较宽,叶尖较钝,叶脉较细至较粗、遮盖至微露。成熟度好,叶片结构稍疏松至松,颜色近红黄至浅黄,身分适中至薄,脚叶有地面损伤。
中下部一级(C1) 主要产于腰叶。成熟,稍疏松,平展,近红黄色,或部分红黄,鲜明,适中,损伤度不超过5%,叶长不低于48cm。
中下部二级(C2) 产于腰叶及下二棚叶。成熟,稍疏松,平展,近红黄色,或有少量浅红黄,尚鲜明,尚适中,损伤度不超过10%,叶长不低于45cm。
中下部三级(C3) 产于下二棚叶及近腰叶。成熟至完熟,疏松,微皱,浅红黄色,稍暗,稍薄,损伤度不超过15%,叶长不低于40cm。
中下部四级(C4) 产于下二棚。成熟至完熟,疏松,微皱,浅红黄色,或部分浅黄,较暗,较薄,损伤度不超过20%,叶长不低于35cm。
中下部五级(C5) 主要产于脚叶,少量下二棚叶。成熟至尚熟,松,皱,浅黄色,较暗,薄,损伤度不超过25%,叶长不低于30cm。
中下部六级(C6) 产于脚叶。成熟至尚熟,松,皱,浅黄色,暗,薄,损伤度不超过30%,叶长不低于25cm。
上部叶组(B) 本组包括上二棚和顶叶。烟叶特征:叶形较窄,叶尖较锐,叶脉粗而显露,叶片结构稍疏松至密,颜色红黄至红棕,身分稍厚至厚。
上部一级(B1) 产于上二棚。成熟,稍疏松,平展,红黄色或部分近红黄,尚鲜明,稍厚,损伤度不超过10%,叶长不低于45cm。
上部二级(B2) 产于上二棚及接近上二棚烟叶。成熟,稍密,微皱,红黄色或少部分红棕,稍暗,较厚,损伤度不超过15%,叶长不低于40cm。
上部三级(B3) 产于上二棚及顶叶。成熟至尚熟,稍密,微皱 ,红棕色,较暗,较厚,损伤度不超过20%,叶长不低于35cm。
上部四级(B4) 主要产于顶叶。成熟至尚熟,密,皱,红棕色,暗,厚,损伤度不超过25%,叶长不低于30cm。
上部五级(B5) 产于顶叶。成熟至尚熟,密,皱缩,红棕色,暗,厚,损伤度不超过30%,叶长不低于25cm。
末级(N) 质量低于上部及中下部叶组最低等级的烟叶定为该级。叶片薄至厚,损伤度不超过40%,长度不低于25cm。
5.4 几种烟叶的处理原则:
5.4.1 晒制或烤制的白肋烟叶不符合本标准,拒收购。
5.4.2 中部五级、上部四级以下的等级允许微带青面积不超过10%;末级允许微带青,含青程度在二成以内或面积不超过30%。
注:本标准凡“××级以下”都包括××级在内。
5.4.3 熄火烟叶(指阴燃持续时间少于2s者),凡熄火率超过15%者,不予收购。
5.4.4 活筋、湿筋和水分超过规定的烟叶,必须重新晾干后再出售, 不得以扣除水分的办法收购。
5.4.5 糠枯、黑糟、烟梢、烟苗、烟杈、霉变(因霉变质)等对于卷烟无使用价值的烟叶,以及烟梗,碎烟和微带青面积超过30%的烟叶一律不得收购。
5.4.6 脚叶在中部5级以下定级、顶叶在上部3级以下定级。
5.4.7 凡属禁用农药如滴滴涕、六六六、1605、1059等污染的烟叶,严禁收购。
5.5 纯度允差、水分、自然砂土率的规定,见表4。
表 4
%
级别 |
纯度允许不超过1) |
水分 |
自然砂士率不超过 |
原烟 |
复烤烟 |
原烟 |
复烤烟 |
中1 中2 上1 |
10 |
15~182) |
11~13 |
1.0 |
1.0 |
中3 中4 上2 上3 |
15 |
中5 中6 上4 上5 |
20 |
1.5 |
2.0 |
1.0 |
末级 |
20 |
─ |
2.0 |
─ |
注:1) |
表中规定的纯度允差指上下一级。 |
2) |
三、四季度水分为15%~17%。 |
5.6 扎把以自然把为准。把头周长100~120mm。扎把材料须用同级白肋烟叶。“烟绕”宽度30~50mm。烟把必须扎牢,把头露出部分不得超过10mm。不可将把头顶端包住。烟把内不得有秸皮、烟杈、烟苗、烟芽、碎片、短梗和其他掺假物。
5.7 白肋烟的成熟度、身分、叶片结构、叶面、颜色、光泽都达到某级时,才定为某级。长度、损伤度为控制指标,按规定执行。
5.8 出口白肋烟以本标准为基础,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达成的协议办理。
6 检验方法
按照GB 2636进行检验。
7 验收规则
7.1 现场检验的取样数量,每批(指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白肋烟)在100件以内者,取10%~20%的样件;超出100件的部分取5%~10%的样件,必要时酌情增加取样比例。每件自中心向四周检验5~7处,共约3~5kg,未成件的烟叶可全部检验,或按部位各取6~9处,3~5kg或30~50把进行检验。
现场检验中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按GB 2636规定,送交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仍有异议可再进行复验,并以复验为准。
7.2 实物样品的制定和执行
7.2.1 实物样品分基本样品及仿制样品两种,均为代表性样品。基本样品根据文字标准进行制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并经全国平衡后报国家标准局批准执行。基本样品每三年更新一次。仿制样品由各省、市、自治区烟草公司仿制或委托基层单位仿制送省烟草公司审定,经省标准局批准执行。仿制样品每年更新一次。
7.2.2 实物样品的制定
7.2.2.1 实物样品分别以各级中等质量的叶片为主,包括数量大致相等的较好和较差的叶片,每把15~25片。
7.2.2.2 制样时,可以用无损伤的叶片。
7.2.2.3 加封时,注明级别、把内叶数、日期,并加盖批准单位印章。
7.2.3 实物样品的执行
7.2.3.1 执行时应以实物样品的总质量水平作对照。
7.2.3.2 对仿制样品有争执时,应以基本样品为依据。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保管
8.1 包装
8.1.1 每件白肋烟必须是同一产区、同一等级的烟叶。烟包、烟箱内不得混有任何杂物、水分超限或霉烂变质烟叶。自然碎烟不得超过3%。
8.1.2 烟叶包装材料必须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和残毒。
8.1.3 烟叶包装时把头向外,排列整齐,循序相压,包体端正。捆包三横二竖,缝包不少于40针。
8.1.4 麻袋包装每包净重分60、50kg两种。60kg的成包外形尺寸为40cm × 60cm×85cm;50kg为40cm×50(60)cm×80cm。纸箱装,每箱净重200kg。
8.2 标志
8.2.1 在烟包正面或烟箱的箱体应注明:
a. 产地(省别、县别);
b. 等级(大写);
c. 重量(净重、皮重);
d. 产品年份;
e. 收购单位或复烤厂名称。
8.2.2 在烟包或烟箱两端应注明级别、代号。
8.2.3 特殊情况的烟叶应在烟包的级别、代号后面加上专用符号:
a. 水分超限烟叶加上“W”符号;
b. 自然砂土率超限的底脚叶,加上“PS”符号。
8.2.4 标志必须字迹清晰,包内放验收卡片。
8.3 运输
8.3.1 运输时,烟包、烟箱上面必须有遮盖物,包严,盖牢,避免日晒和受潮,并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物品混运。有异味和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装运烟叶。
8.3.2 装卸时小心轻放,不得摔包、钩包。
8.4 贮存保管
8.4.1 存放时堆垛高度,上等烟:不超过4个烟包;中等烟:不超过5个烟包,其他级别不超过6个烟包;复烤烟不超过7个烟包。
8.4.2 烟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不得靠近火炉和油仓,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的物品混贮一处。烟包须置于距地面和距墙、柱300mm以上的垫物上。
8.4.3 露天堆放时,上面和四周必须有防雨遮盖物,四周封严,垛底需距离地面300mm以上。垫木端与烟包齐,以防雨水顺垫木浸入。
8.4.4 贮存期间,必须经常检查,防止霉变、虫蛀。确保商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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