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35—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烤烟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初烤或复烤后而未经发酵的扎把烤烟。文字标准并辅以实物样品,是分级、收购、交接的依据。出口供货以实物样品为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3 术语和代号
3.1 术语
3.1.1 分组 groups
在烟叶着生部位、颜色和其总体质量相关的某些特征的基础上,将密切相关的等级划分组成。
3.1.2 分级 grading
将同一组列内的烟叶,按质量的优劣划分的级别。
3.1.3 成熟度 maturity
指调制后烟叶的成熟程度(包括田间和调制成熟度),成熟度划分为下列档次:
3.1.3.1 完熟 mellow
指上部烟叶在田间达到高度的成熟,且调制后熟充分。
3.1.3.2 成熟 ripe
烟叶在田间及调制后熟均达到成熟程度。
3.1.3.3 尚熟 mature
烟叶在田间刚达到成熟,生化变化尚不充分或调制失当后熟不够。
3.1.3.4 欠熟 unripe
烟叶在田间未达到成熟或调制失当。
3.1.3.5 假熟 premature
泛指脚叶,外观似成熟,实质上未达到真正成熟。
3.1.4 叶片结构 leaf structure
指烟叶细胞排列的疏密程度,分为下列档次:疏松(open)、尚疏松(firm)、稍密(close)、紧密(tight)。
3.1.5 身份 body
指烟叶厚度、细胞密度或单位面积的重量。以厚度表示,分下列档次:薄(thin)、稍薄(less thin)、中等(medium)、稍厚(fleshy)、厚(heavy)。
3.1.6 油分 oil
烟叶内含有的一种柔软半液体或液体物质,根据感官感觉,分下列档次:
3.1.6.1 多 rich
富油分,表观油润。
3.1.6.2 有 oily
尚有油分,表观有油润感。
3.1.6.3 稍有 less oily
较少油分,表观尚有油润感。
3.1.6.4 少 lean
缺乏油分,表观无油润感。
3.1.7 色度 color intensity
指烟叶表面颜色的饱和程度、均匀度和光泽强度。分下列档次:
3.1.7.1 浓 deep
叶表面颜色均匀,色泽饱和。
3.1.7.2 强 strong
颜色均匀,饱和度略逊。
3.1.7.3 中 moderate
颜色尚匀,饱和度一般。
3.1.7.4 弱 weak
颜色不匀,饱和度差。
3.1.7.5 淡 pale
颜色不匀,色泽淡。
3.1.8 长度 length
从叶片主脉柄端至尖端间的距离,以厘米(cm)表示。
3.1.9 残伤 waste
烟叶组织受破坏,失去成丝的强度和坚实性,基本无使用价值,以百分数(%)表示。
3.1.10 破损 injury
指叶片因受到机械损伤而失去原有的完整性,且每片叶破损面积不超过50%,以百分数表示。
3.1.11 颜色 color
同一型烟叶经调制后烟叶的相关色彩、色泽饱和度和色值的状态。
3.1.11.1 柠檬黄色 lemon
烟叶表观全部呈现黄色,在习惯称呼的淡黄、正黄色色域内。
3.1.11.2 桔黄色 orange
烟叶表观呈现桔黄色,在习惯称呼的金黄色、深黄色色域内。
3.1.11.3 红棕色 red
烟叶表观呈现红黄色或浅棕黄色,在习惯称呼的红黄、棕黄色色域内。
3.1.12 微带青 greenish
指黄色烟叶上叶脉带青或叶片含微浮青面积在10%以内者。
3.1.13 青黄色 green-yellow
指黄色烟叶上有任何可见的青色,且不超过三成者。
3.1.14 光滑 slick
指烟叶组织平滑或僵硬。任何叶片上平滑或僵硬面积超过20%者,均列为光滑叶。
3.1.15 杂色 variegated
指烟叶表面存在的非基本色颜色斑块(青黄烟除外),包括轻度洇筋,蒸片及局部挂灰,全叶受污染,青痕较多,严重烤红,严重潮红,受蚜虫损害叶等。凡杂色面积达到或超过20%者,均视为杂色叶片。
3.1.16 青痕 green spotty
指烟叶在调制前受到机械擦压伤而造成的青色痕迹。
3.1.17 纯度允差 tolerance
指混级的允许度。允许在上、下一级总和之内。纯度允差以百分数(%)表示。
3.2 代号
3.2.1 颜色代号
颜色用下列代号表示:L—柠檬黄色、F—桔黄色、R—红棕色。
3.2.2 分组代号
分组以下列代号表示:X—下部(lugs),C—中部(cutters),B—上部(leaf),H—完熟(smoking leaf),CX—中下部(cutters of lugs),S—光滑叶(slick),K—杂色(variegated),V—微带青(greenish),GY—青黄色(green-yellow)。
4 分组、分级
4.1 分组
依烤烟叶片在烟株上生长的位置分:下部、中部、上部;依颜色深、浅分:柠檬黄、桔黄、红棕。即下部柠檬黄、桔黄色组;中部柠檬黄、桔黄色组;上部柠檬黄、桔黄、红棕色组;另分一个完熟叶组共八个正组;副组包括中下部杂色、上部杂色、光滑叶、微带青、青黄色五个副组。部位分组特征见表1。
表 1 部位分组特征
组别 |
部 位 特 征 |
颜 色 |
脉 相 |
叶 形 |
厚 度 |
下部 |
较细 |
较宽圆 |
薄至稍薄 |
多柠檬黄色 |
中部 |
适中,遮盖至微露,叶尖处稍弯曲 |
宽至较宽,叶尖部较钝 |
稍薄至中等 |
多桔黄色 |
上部 |
较粗到粗,较显露至突起 |
较宽,叶尖部较锐 |
中等至厚 |
多桔黄、红棕色 |
注:在特殊情况下,部位划分以脉相、叶形为依据。
4.2 分级
根据烟叶的成熟度、叶片结构、身份、油分、色度、长度、残伤等七个外观品级因素区分级别。分为下部柠檬黄色四个级、桔黄色四个级;中部柠檬黄色三个级、桔黄色三个级;上部柠檬黄色四个级、桔黄色四个级、红棕色三个级;完熟叶二个级;中下部杂色二个级、上部杂色三个级;光滑叶二个级;微带青四个级、青黄色二个级,共40个级。
5 技术要求
5.1 品级要素
将每个因素划分成不同的程度档次,与有关的其他因素相应的程度档次相结合,以勾划出各等级的质量状况,确定各等级的相应价值。品级要素的档次见表2。
表 2 品级要素及程度档次
档次→ 品级要素 ↓ |
程 度 档 次 |
1
|
2
|
3
|
4
|
5
|
品质因素 |
成熟度 |
完熟 |
成熟 |
尚熟 |
欠熟 |
假熟 |
叶片结构 |
疏松 |
尚疏松 |
稍密 |
紧密 |
— |
身份
|
中等 |
稍薄、稍厚 |
薄、厚 |
— |
— |
油分 |
多 |
有 |
稍有 |
少 |
— |
色度 |
浓 |
强 |
中 |
弱 |
淡 |
长度
|
以厘米(cm)表示 |
控制因素 |
残伤 |
以百分比控制 |
5.2 品质规定见表3。
表 3 品质规定
组 别 |
级别 |
代号 |
成熟度 |
叶片结构 |
身份 |
油分 |
色度 |
长度,cm |
残伤,% |
下
部
X |
柠檬黄L |
1 |
X1L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强 |
40 |
10 |
2 |
X2L |
成 熟 |
疏 松 |
薄 |
稍有 |
中 |
35 |
20 |
3 |
X3L |
成 熟 |
疏 松 |
薄 |
稍有 |
弱 |
30 |
25 |
4 |
X4F |
假 熟 |
疏 松 |
薄 |
少 |
淡 |
25 |
30 |
桔黄F |
1 |
X1F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强 |
40 |
10 |
2 |
X2F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稍有 |
中 |
35 |
20 |
3 |
X3F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稍有 |
弱 |
30 |
25 |
4 |
X4F |
假 熟 |
疏 松 |
薄 |
少 |
淡 |
25 |
30 |
中部C |
柠檬黄L |
1 |
C1L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多 |
浓 |
45 |
5 |
2 |
C2L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强 |
40 |
10 |
3 |
C3L |
成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中 |
35 |
20 |
桔黄F |
1 |
C1F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多 |
浓 |
45 |
5 |
2 |
C2F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有 |
强 |
40 |
10 |
3 |
C3F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有 |
中 |
35 |
20 |
上部B |
柠檬黄L |
1 |
B1L |
成 熟 |
尚 疏 松 |
中等 |
多 |
浓 |
45 |
5 |
2 |
B2L |
成 熟 |
稍 密 |
中等 |
有 |
强 |
40 |
10 |
3 |
B3L |
成 熟 |
稍 密 |
中等 |
稍有 |
中 |
35 |
20 |
4 |
B4L |
成 熟 |
紧 密 |
稍厚 |
稍有 |
弱 |
30 |
25 |
桔 黄F |
1 |
B1F |
成 熟 |
尚 疏 松 |
稍厚 |
多 |
浓 |
45 |
5 |
2 |
B2F |
成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强 |
40 |
10 |
3 |
B3F |
成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中 |
35 |
20 |
4 |
B4F |
成 熟 |
紧 密 |
厚 |
稍有 |
弱 |
30 |
25 |
红棕R |
1 |
B1R |
成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浓 |
45 |
5 |
2 |
B2R |
成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强 |
40 |
15 |
3 |
B3R |
成 熟 |
紧 密 |
厚 |
稍有 |
中 |
35 |
25 |
续表
组 别 |
级别 |
号代 |
成熟度 |
叶片结构 |
身份 |
油分 |
色度 |
长度,cm |
残伤,% |
完熟叶H
|
1 |
H1F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稍有 |
强 |
40 |
10 |
2 |
H2F |
成 熟 |
疏 松 |
中等 |
稍有 |
中 |
35 |
25 |
染
色 K
|
中下部CX |
1 |
CX1K |
尚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 |
35 |
20 |
2 |
CX2K |
欠 熟 |
尚疏松 |
薄 |
少 |
— |
25 |
25 |
上部B |
1 |
B1K |
尚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 |
35 |
20 |
2 |
B2K |
欠 熟 |
紧 密 |
厚 |
稍有 |
— |
30 |
30 |
3 |
B3K |
欠 熟 |
紧 密 |
厚 |
少 |
— |
25 |
35 |
光滑叶S
|
1 |
S1 |
欠 熟 |
紧 密 |
稍薄稍厚 |
有 |
— |
35 |
10 |
2 |
S2 |
欠 熟 |
紧 密 |
— |
少 |
— |
30 |
20 |
微
带
青
V |
下二棚 X
|
2 |
X2V |
尚 熟 |
疏 松 |
稍薄 |
有 |
中 |
35 |
15 |
中部 C |
3 |
C3V |
尚 熟 |
疏 松 |
中等 |
多 |
强 |
40 |
10 |
上部B |
2 |
B2V |
尚 熟 |
稍 密 |
稍厚 |
多 |
强 |
40 |
10 |
3 |
B3L |
尚 熟 |
稍 密 |
稍厚 |
有 |
中 |
35 |
10 |
青黄色 CY
|
1
|
GY1
|
尚 熟
|
尚疏松至稍密
|
稍薄、稍厚
|
有
|
—
|
35
|
10
|
2
|
GY2
|
欠 熟
|
稍紧密至紧密
|
稍薄、 稍厚
|
稍有
|
—
|
30
|
20
|
5.3 烟叶水分含量规定见表4。
5.4 烟叶含砂土率允许量见表4。
5.5 烟叶扎把要求为自然把,每把25~30片,把头周长100~120mm、绕宽50mm。
6 验收规则
6.1 定级原则
烤烟的成熟度、叶片结构、身份、油分、色度、长度都达到某级规定时,残伤不超过某级允许度时,才定为某级。
6.2 最终等级的确定
当重新检验时与已确定之级不符,则原定级无效。
6.3 一批烟叶界于两种颜色的界限上,则视其他品质先定色后定级。
6.4 一批烟叶在两个等级界限上,则定较低等级。
6.5 一批烟叶品级因素为B级,其中一个因素低于B级规定则定C级;一个或多个因素高于B级,仍为B级。
6.6 青片、霜冻烟叶、火伤、火熏、异味、霉变、掺杂、水分超限等均为不列级,不予收购。
6.7 中下部杂色1级(CX1K)限于腰叶、下二棚部位。
6.8 光滑叶1级(S1)限于腰叶,上、下二棚部位。
6.9 青黄1级限于含青二成以下的烟叶。
6.10 青黄2级限于含青三成以下者。
6.11 H组中H1F为桔黄色,H2F包括桔黄色和红棕色。
6.12 中部微带青质量低于C3V的烟叶应列入X2V定级。
6.13 质量达不到C3F、C3L的中部烟叶应列入下部烟组定级。
6.14 中部叶短于35cm者在下部叶组定级。
6.15 杂色面积超过20%的烟叶,在杂色组定级。
6.16 杂色面积少于20%的烟叶,允许在正组定级,但杂色与残伤相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等级的残伤百分数,超过者定为下一级;杂色与残伤之和超过该组最低等级残伤允许度者,可在杂色组内适当定级。
6.17 褪色烟在光滑叶组定级。
6.18 基本色影响不明显的轻度烤红烟,在相应部位、颜色组别二级以下定级。
6.19 叶片上同时存在光滑与杂色的烟叶在杂色组定级。
6.20 青黄烟叶片上存在杂色时仍在青黄烟组按质定级。
6.21 破损的计算以一把烟内破损总面积占把内烟叶应有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每张叶片的完整度必须达到50%以上,低于50%者列为级外烟。破损率的规定见表4。
6.22 纯度允差的规定见表4。
表 4 纯度允差的规定
级别 |
纯度允差不超过 % |
破损率 |
水分,% |
自然含土率不超过,% |
初烤烟 |
复烤烟 |
初烤烟 |
复烤烟 |
C1F
C2F
C3F
C1L
C2L
B1F
B2F
B1L
B1R
H1F
X1F |
10 |
10 |
16~18(其中
4~9月份为
16~17) |
11~13 |
1.1 |
1.0 |
C3L
X2F
X3F
X1L
X2L
B3F
B4F
B2L
B3L
B2R
B3R
H2F
X2V
C3V
B2V
B3V
S1 |
15 |
20 |
B4L
X3L
X4L
X4F
S2
CX1K
CX2K
B1K
B2K
B3K
GY1
GY2 |
20 |
30 |
16~18 (其中4~9 月份为 16~17) |
11~13 |
1.1 |
1.0 |
6.23 凡列不进标准级别的但尚有使用价值的烟叶,可视作级外烟。收购部门可根据用户需要议定收购。否则,拒收购。
6.24 每包(件)内烟叶自然碎片不得超过3%。
7 检验方法
7.1 品质检验
7.1.1 品质检验按本标准第4条逐项检验,以感官鉴定为主。
7.1.2 品质检验取样数量为5~10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每样件至少抽样二把。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40件,只需任选40件。
7.1.3 将送检样品逐把取1/3称重,按标准逐片分级,分别称重,经过复核无误,计算其合格率。如有异议时,可再取1/3另行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平均数为准。
7.2 水分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烘箱检验法。
7.2.1 水分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0.5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超过部分,每2~3件任选一件。每样件的取样部位,从开口一面的一条对角线上,等距离抽出2~5处,每处各一把,从每把中任取半把,放入密闭的容器中,化验时,从每半把中选完整叶2~3片。
7.2.2 感官检验方法
初烤烟以烟筋稍软不易断,手握稍有响声,不易破碎为准。
7.2.3 烘箱检验方法
7.2.3.1 仪器及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00g。
电热烘箱(或其他烘箱):具有调节温度装置,并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附带有0~200℃温度计,汞银球位于试样搁板以上1.5~2.0cm处。只能使用中层搁板。
玻璃干燥器:内装干燥剂。
样品盒:铝制,直径60mm,高25mm,并在盖上及底盒侧壁标有号码。
7.2.3.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抽取约1/4的叶片,迅速切成宽度不超过5mm的小片或丝状。混匀后用已知干燥重 量的样品盒称取试样约5~10g,记下称得的试样重量。去盖后放入温度100±2℃的烘箱内,自温度回升至100℃时算起,烘2h,加盖,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再称重。按式(1)计算百分率:
水分(%)=〔(试样重量-烘后重量)/试样重量〕×100……………………(1) |
注:① |
每批样品的测定均应做平行试验,二者绝对值的误差不得超过0.5%,以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如平行试验结果误差超过规定时,应做第三份试验,在三份结果中以两个误差接近的平均值为准。 |
② |
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以0.1%为准,下一位数字按GB 8170进行修约。 |
7.3 砂土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重量检验法。
7.3.1 砂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1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如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任选10件为取样对象,每件任取1把。如双方仍有争议时,可酌情增加。
7.3.2 感官检验方法
用手抖拍烟把无砂土落下,看不见烟叶表面附有砂土即为合格。
7.3.3 重量检验方法
7.3.3.1 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g。
毛刷:宽100mm,猪鬃长70mm左右。
分离筛:孔径0.25mm(相当于1平方英寸60孔),附有筛盖筛底。
7.3.3.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取两个平行试样,每个试样约重400~600g。称得试样重量,在油光纸上将烟把解开,用毛刷逐片正反两面各轻刷5~8次,刷净,搜集刷下的砂土,通过分离筛,至筛不下为止。将筛下的砂土称重,记录重量,按式(2)计算砂土百分数:
砂土率(%)=(砂土重量/试样重量)×100………………………………(2) |
注:① |
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数为测定的结果。 |
② |
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位数,以0.1%为准,下一位数字,按GB 8170进行修约。 |
7.4 熄火烟检验
7.4.1 熄火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每件抽取5处,每处任取两把,每把任取1片。从现场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未成件的烟叶,按每50kg均匀取10把,每把1片,共10片;不足50kg者仍取10把,每把1片。
7.4.2 熄火烟检验用燃烧法。每张叶片横向其中部1/3(即除去叶尖部和叶基部各1/3),再横向平均剪成三条块,分别在明火上点燃后,吹熄火焰,同时计时至最后一火点熄灭止,即为阴燃时间。三条块中有二条块阴燃时间少于2s者即为熄火叶片。以此法检测后,按式(3)计算烟叶熄火率:
熄火率(%)=(熄火叶片数/检查总叶数)×100……………………………(3) |
8 检验规则
8.1 分级、交售、收购、供货交接均按本标准执行。
8.2 现场检验
8.2.1 取样数量,每批(指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烤烟)在100件以内者取10%~20%的样件;超出100件的部分取5%~10%的样件,必要时酌情增加取样比例。
8.2.2 成件取样,自每件中心向其四周抽检样5~7处,约3~5kg。
8.2.3 未成件烟取样,可全部检验,或按部位抽检样6~9处,约3~5kg或30~50把。
8.2.4 对抽验样按本标准第7条规定进行检验。
8.2.5 现场检验中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送上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仍存异议,可再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9 实物标样
9.1 实物标样是检验和验级的凭证为验货的依据之一。
9.2 实物标样分基准标样和仿制标样两类。
9.2.1 基准标样根据文字标准制定,经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叶标准标样分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执行。3年更换一次。
9.2.2 仿制标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基准标样进行仿制,经省技术监督局批准执行,仿制标样每年更新一次。
9.3 实物标样制定原则
9.3.1 代表性样品,以各级烟叶中等质量叶片为主,包括级内大致相等的较好和较差叶片。每把20~25片。
9.3.2 可用无残伤和无破损叶片。
10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10.1 包装
10.1.1 每包(件)烤烟必须是同一产区、同一等级。
10.1.2 包装用的材料必须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残毒。
10.1.3 包(件)内烟把应排列整齐,循序相压,不得有任何杂物。
10.1.4 包装类型
分麻袋包装和纸箱包装两种。
10.1.4.1 麻袋包装
每包净重为50kg,成包体积400mm×600mm×800mm。
10.1.4.2 纸箱或木箱包装
每箱净重200kg,外径规格1115mm×690mm×725mm。
10.2 标志
10.2.1 必须字迹清晰,包内要放标志卡片。
10.2.2 包(件)正面标志内容:
a. 产地(省、县);
b. 级别(大写及代号);
c. 重量(毛重、净重);
d. 产品年、月;
e. 供货单位名称。
10.2.3 包件的四周应注明级别及其代号
10.3 运输
10.3.1 运输包件时,上面必须有遮盖物,包严、盖牢、防日晒和受潮。
10.3.2 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物品混运,有异味和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装运。
10.3.3 装卸必须小心轻放,不得摔包、钩包。
10.4 贮存
10.4.1 垛高
麻袋包装初烤烟1~2级(不含副组2级)不超过5个包高,3~4级不超过6个包高;复烤烟不超过7个包高。硬纸箱包装不受此限。
10.4.2 场所
必须干燥通风,地势高,不靠火源和油仓。
10.4.3 包位
须置于距地面300mm以上的垫石木上,距房墙至少300mm。
10.4.4 不得与有毒物品或有异味物品混贮。
10.4.5 露天堆放
四周必须有防雨、防晒遮盖物,封严。垛底需距地面300mm以上,垫木(石)与包齐,以防雨水浸入。
10.4.6 存贮须防潮、防火、防霉、防虫。定期检查,确保商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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