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43—88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芝麻为原料,采用水代法(即经筛选、漂洗、炒子、研磨、加水、撇油等工序)生产的作为调味品的小磨香油。 1 技术要求 小磨香油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15~1.4750; 1.2 比重(20/4℃):0.9170~0.9215。 2 质量标准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等级→ 指标\ 项目 ↓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 | 黄20 红2 或呈黄~棕红色 | 气味、滋味 | 具有小磨香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酸价(毫克KOH/克油) ≤ | 1.5 | 2.5 | 4.0 | 水分及挥发物(%) ≤ | 0.10 | 0.15 | 0.20 | 杂质(%) ≤ | 0.10 | 0.15 | 0.20 | 2.2 小磨香油的二级品为标准品。低于二级品的为不合格品。 2.3 各级小磨香油中均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 小磨香油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执行。 4 检验规则4.1 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本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4.2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箱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每批产品应附有检验报告单。 4.3 用户验收应按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对产品进行感官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委托质量仲裁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全部项目的仲裁检验,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1 单位产品为一瓶小磨香油。 4.3.2 抽样按GB 2828─81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表7的规定进行,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批量为151~3200单位产品所对应的样本大小字码及抽样方案参见附录A和附录B,产品交货验收抽样方法举例见附录C。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5.1 产品标志应整洁、清楚、一致,每瓶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地址、容量、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及本标准代号。 5.2 包装用瓶应洁净、无菌、无毒、封口应严密,瓶装产品的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或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的包装形式,外包装纸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毛重及防热、防冻、防雨、 防霉、小心轻放、放置方向的标志或字样。 5.3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易燃及易污染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5.4 储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受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易燃、易污染物品同库储存,仓库保管温度为5~25℃。 附 录 AGB 2828─81表2节录样本大小字码(参考件) 批 量 范 围 | 一般检查水平I | 151~280 | E | 281~500 | F | 501~1200 | G | 1201~3200 | H |
附 录 B
GB 2828—81表7节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