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44─881 总则1.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代法生产的小磨香油主要工序的检验,不适用于采用其它工艺生产的芝麻油的检验。 1.2 当企业的生产工序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工序不一致时,企业可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检验规程,但成品油的检验应按本标准执行。 2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确定为原料检验、筛选漂洗检验、炒子冷却检验、研磨检验、加水撇油检验、成品油检验、灌装入库检验等。 3 检验规程3.1 原料检验 3.1.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原料的纯质、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等项质量指标。原料进厂应附有检验单,原料应附合:纯质不低于95%,杂质和不完善粒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7.5%,色泽、气味应正常。 3.1.2 检验方法 纯质、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水分的检验按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色泽、气味按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鉴定法》执行。 3.2 筛选漂洗检验 3.2.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经筛选漂洗后原料中泥沙、漂浮的清洗程度和含水量。筛选漂洗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2.2 检验方法 泥沙、漂浮物采用感官检验,含水量采用烘干法检验。 3.3 炒子冷却检验 3.3.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炒子冷却后原料的颜色,冷却程度和芝麻皮、粉碎细末的清除程度,炒子冷却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3.2 检验方法 采用感官检验。 3.4 研磨检验 3.4.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研磨后的芝麻酱的粗细程度,使其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4.2 检验方法 将研磨后的芝麻酱用筷子(或其它器具)轻轻挑起,芝麻酱呈线状而不断为合格。另外,可将研磨后的芝麻酱滴置玻璃板上,用嘴去吹,芝麻酱离开原位置而无残留为合格。 3.5 加水撇油检验 3.5.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5.2 检验方法 加水温度检验可采用规格测量,透明度的检验按GB 5525─8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3.6 成品油检验 3.6.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成品油的色泽、气味、滋味、比重、折光指数、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卫生指标等,成品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NY 143─88《小磨香油》中的规定。 3.6.2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法按GB 5524─85《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色泽、气味、滋味的检验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比重的检验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折光指数的检验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酸价的检验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水分及挥发物的检验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杂质的检验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2716─8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3.7 灌装与入库的检验 3.7.1 灌装检验 检验灌装后油的重量和商标帖置。500g以下瓶装油的重量允差±2%,商标高度,瓶与瓶允差±2mm,左右应适中。 3.7.2 入库检验 入库前应对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数量、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NY 143─88标准的规定。 4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不合格的原料不允许投料使用,直接影响成品油质量的不合格工序半成品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低于NY 143─88标准中规定的二级品不得出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