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165—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棉花打包机设计与制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收发货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液压棉花打包机(以下简称打包机)的设计制造及质量检测。
2 引用标准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879 防锈包装
GB 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6975 棉花包装
ZB B 93001 MDY型液压棉花打包机
JB 2131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NJ/Z 3 农机具涂漆
3 技术要求
3.1 图样及技术文件
打包机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整机性能
3.2.1 成包后的包型应符合GB 6975的规定。
3.2.2 打包机的型式,基本参数应按ZB B 93001中1.2.2条的规定或按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推荐优先选用。
3.2.3 打包机应具有足够的精度和刚度,并应符合ZB B 93001中的有关规定。
3.2.4 包箱侧壁位移不大于5mm。
3.2.5 打包机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3.2.6 打包机的电气、机械和液压系统之间的过载保护和互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3.3 随机附件
3.3.1 重量超过15kg的零部件,或装备等均需便于吊运和安装,必要时应设起吊孔或起吊勾环。
3.3.2 出厂的打包机应备有必须的附件及配件。
3.4 主要零件加工质量
3.4.1 加工零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要求,已加工精密表面不应有锈蚀、毛刺和其他机械损伤。
3.4.2 铸铁件、铸钢件、锻件、焊件等均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4.3 液压缸类受压容器的焊接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
3.4.4 主液压缸柱(活)塞应采取耐磨措施。
3.4.5 打包机包箱内壁应光滑、平整。
3.5 整机装配质量
3.5.1 打包机应按装配工艺进行装配,不得因装配而损坏零件及其表面。装配上的零部件均应符合质量要求;外购件(包括液压、电气和密封件等)及外协件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必须具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3.5.2 所有紧固件连接要牢固,有可能松脱的零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3.5.3 液压管路和油箱的内表面,在装配前均应进行彻底的除锈去污处理。
3.5.4 全部管路、管接头、法兰及其他固定与活动连接的密封处,均应连接可靠,密封良好,不得有渗漏现象。
3.5.5 打包机包箱门应开启灵活,锁紧机构安全可靠。
3.5.6 包箱横截面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5mm。
3.5.7 主液压缸柱(活)塞在全行程内,其轴心线对包箱内壁平面的对称度公差为6mm;主液压缸柱(活)塞在全行程内对受压梁的垂直公差为1.5/1000。
3.5.8 打包机的各种规范操作应灵活、可靠;箱体转箱无卡阻,定位准确。
3.6 电气设备质量
3.6.1 电气设备质量应符合GB 5226的规定和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6.2 整机电器绝缘要求应符合GB 1497的规定。
3.7 液压系统质量
3.7.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 3766的规定。
3.7.2 液压元件的技术要求和连接尺寸应符合JB 2131的规定和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7.3 液压系统的公称力、缸径、活塞行程及液压零部件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7.4 液压系统的设计与调整须使其冲击压力不大于额定压力的1.25倍,冲击压力和压力损失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3.7.5 设计液压系统时,需将不必要的发热减少到最小,并使油液能得到有效的散热。油箱内油温(或油泵入口的油温)最高不应超过60℃。
3.7.6 耐压试验要求
3.7.6.1 承受液压的铸铁、铸钢和焊接的压力容器,其材质和焊缝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装配前做耐压试验。
3.7.6.2 自制液压缸类压力容器应按下列要求,其保压时间不得少于10min,并不得有渗漏、永久变形和损坏。
a. 当额定压力小于20MPa时,耐压试验压力为其1.5倍。
b. 当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20MPa时,耐压试验压力为其1.25倍。
3.7.7 主液压缸柱(活)塞在规定行程速度范围内,不应有振动、爬行或停滞现象,在换向或卸压时不得有影响正常工作的冲击现象。
3.8 外观质量
3.8.1 打包机的外表面,不应有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机械损伤,零部件结合面边缘整齐匀称,不应有明显错位。
3.8.2 外露的焊缝应修整平直、均匀。
3.8.3 打包机外露管、线路,应排列整齐、牢固。
3.8.4 标牌、商标等应固定在打包机的明显位置,各种标牌的固定位置应正确牢固,平直整齐,并应清晰耐久。允许采用艺术形式的厂标或在打包机上镶、铸出清晰的汉字厂名。
3.8.5 涂漆要求应符合NJ/Z 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打包机的试验条件应符合ZB B 93001中3.1.2条的规定。
4.2 打包机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 验 项 目 |
检验类别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外观 |
+ |
+ |
按3.8条 |
目测 |
基本参数 |
- |
+ |
按3.2.2条 |
直接检测 |
空运转试验 |
+ |
+ |
按4.3条 |
直接检测和目测 |
负荷试验 |
- |
+ |
按4.4条 |
直接检测和目测 |
噪声 |
- |
+ |
按3.2.5条 |
直接检测 |
超负荷试验 |
- |
+ |
按4.5条 |
直接检测 |
主要零件质量 |
- |
+ |
按批准的有关技术 文件 |
直接检测 |
稳定性、可靠性 |
- |
+ |
按4.6条 |
直接检测 |
外购配套件 |
+ |
+ |
按3.3.2、3.5.1条 |
直接检测 |
注:“+”表示要进行检验,“-”表示不要进行检验。
4.3 空运转试验
打包机应在空负荷下进行运转试验,运转时间不少于20min,使之达到正常工作要求,并按下列项目进行试验。
a. 整机的工作机构、操纵机构应相互协调,活塞运动的各种规范操作平稳可靠。
b. 提箱转箱试验,见3.5.8条。
c. 箱门试验,见3.5.5条。
d. 调节主液缸回程压力,应无爬行、无冲击。
e. 检验电气系统应灵敏、可靠。
f. 检验包箱横截面对角线长度差,应符合3.5.6条的规定。
g. 检验主液压缸柱(活)塞在全行程内其轴心线对包箱内壁平面的对称公差;检验主液压缸柱(活)塞在全行程内对受压梁的垂直度公差,均应符合3.5.7条的规定。
4.4 负荷试验
负荷试验应在空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并对其公称力、生产率、电耗、噪声等项目进行检验。
a. 负荷试验次数不少于10次,检验打包机的公称压力、包型、包重,并应符合3.2.1条和3.2.2条的规定。
b. 在负荷运转试验中,测量生产率和电耗,并符合ZB B 93001的规定。
c. 测量油箱(或油泵入口处)的油温,应符合3.7.5条的规定。
d. 检验液压系统,应符合3.5.4条、3.7.7条的规定。
e. 检验包箱侧壁位移,应符合3.2.4条的规定。
f. 测量噪声,应符合3.2.5条的规定。
4.5 超负荷试验
超负荷试验应和安全阀的调定检验结合进行,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大于额定压力的1.1倍,试验次数不少于2次,工作应灵敏可靠;机架受压梁挠度不大于1/600;打包机的零部件不得有任何损坏和永久变形,液压系统不得有渗漏和其他不正常现象。
4.6 稳定性与可靠性试验
打包机应在生产条件下进行稳定性与可靠性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1000h,并符合ZB B 9300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制造厂对批量生产的打包机出厂前随机抽取1~2台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生产厂应按检验项目进行复验,不合格时制造厂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5.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包装、标志与运输
6.1 打包机的零部件、附件和备件的外露加工表面的涂封防锈,应符合GB 4879的规定。
6.2 打包机及其部件的运输包装应符合ZB B 93001的有关规定;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